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五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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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这里“双重”的含义,指的就是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在一个支部,都处在_管理教育之中,防止有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党员。
召开时间不同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这里面也有两层含义:第一,一年1次,往往在第四季度;第二,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有四类情况:第一,班子出现重大调整,需要解决思想上或者组织上的重大问题;第二,人员没有符合法定人数。因为召开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就只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延期召开。第三,开展重大教育实践活动,遇有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必须召开民主生活会,可以合并召开。第四,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在某一时限内召开的,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
新颁布的《中国_支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这里强调的是每年至少召开1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需要注意的是,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可以是支部党员大会,也可以是支部委员会,还可以是党小组会。比如,对于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可以采取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对于人数较多的党员,可以采取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小组会的形式召开。当然,召开组织生活会前,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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