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尽职合规免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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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专职外派董事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前置条件
第四条尽职合规免责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不是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或根据有关授权,主动、完整、及时地履行职责,不存在明令禁止后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
(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涉及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不涉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泄密、不稳定事件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尽职合规免责范畴:
(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三)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四)属于《中国_问责条例》《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和《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文件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三章 适用的具体情形
第六条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
(一)在贯彻落实__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党_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
(二)在决策中严格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实践的;
(三)在推进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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