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工作者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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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一是处罚面加宽。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原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二是提高事故处罚额度。新法把事故的行政处罚额度由原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三是加大了惩戒力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三)安全生产措施方法不断创新。一是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新安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这表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二是强制安全生产责任险。xx年《__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外,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进一步保障了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三是关注心理学和行为科学。新安法增加了“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提出了“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的要求。在工伤事故中,由于人的失误造成事故占了很大比例,而借助心理学和行为科学手段解决作业人员的相关问题,是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手段和最短途径。四是评估事故后整改和防范。新安法第八十六条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这一条确保出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能够深刻吸取教训,切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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