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漏报问题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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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项漏报看似“细节疏忽”,实则触碰了纪律红线。我反复查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其中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有的企业股权(包括新设、受让、退出等变动情况)需如实填报”“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需说明具体情况”。作为分管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的县委领导,我本应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却因思想松懈、作风漂浮,导致个人事项报告失准,给组织核查工作增加了负担,更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二、细节回溯:漏报背后的“思想褶皱”
为彻底查摆问题根源,我调取了近三年的个人事项填报档案,逐页比对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发现漏报并非偶然,而是长期思想懈怠的必然结果。
第一处漏报(配偶股权变更)的细节还原:xxxx年x月,配偶张某因原工作单位(县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推行“双向选择”改革,主动申请离职创业。她经朋友介绍参与科技服务中心的经营,初期仅负责财务核算,未参与实际管理。我当时认为“她只是帮亲戚照看生意,股权比例低(30%),且企业规模小(年营收不足20万元),不属于‘经商办企业’范畴”,便未将此事纳入个人事项关注范围。xxxx年x月,该中心因业务拓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张某的股权比例从15%增至30%,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我正忙于筹备全县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便将此事搁置,直到今年填报时才想起“可能涉及股权变动”,但因记忆模糊,最终未予填报。
第二处漏报(异地房产信息不全)的细节还原:xxxx年x月,为方便女儿在市读高中,我在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当时开发商告知“房产证需等待交房后180天内办理”,考虑到“未取得产权证书不属于‘实有房产’”,我在填报xxxx年度个人事项时,仅在“房产情况”栏填写了购房合同编号、地址和总价,未按要求备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xxxx年x月交房后,我因工作繁忙(牵头筹备“庆祝建党x周年”主题活动),一直未主动查询产权办理进度,直至今年月组织核查时,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该房产已具备办证条件(xxxx年x月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但仍未按规定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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